子宫切除术损伤输尿管,医院担同等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所医事医药法律事务部 刘荣广律师
导读:患者因“经期延长经量增多”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子宫多发性肌瘤。医院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术中损伤左侧输尿管、造成尿瘘,患者在该院多次行输尿管阴道瘘修补术,但均未治愈。无奈之下,家属要求转省级医院治疗,经省级医院治疗后,瘘口得以治愈。与医院协商无果,患者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判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子宫切除术损伤输尿管致尿瘘,造成患者八级伤残。
患者因“经期延长经量增多6年余”前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子宫多发性肌瘤。腹部超声检查报告单:肝胆胰脾双肾双侧输尿管膀胱未见异常。经相关术前检查,经患者及家属同意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中转经腹子宫全切术+左侧输尿管吻合术”。术中探查:肠管粘连于左侧盆壁;左侧附件区较多粘连带。子宫增大入如孕3月大小,宫底浆膜下见直径8cm凸出,表面凹凸不平,子宫后壁少许粘连于盆底,双侧输卵管、卵巢未见异常。行子宫全切术,因左侧附件区粘连严重,分离粘连过程中见一白色管壁部分离断,见清亮尿液流出,考虑左侧输尿管损伤。请泌尿科行左侧输尿管吻合术。因损伤输尿管中转经腹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尿管吻合术。将子宫环行切开,缝合阴道残端,查无渗血。另见:左侧输尿管距离膀胱约3cm处部分离断,有清亮尿液流出,考虑术中输尿管损伤,输尿管内外侧分别在离断处远近端纵行切开0.4cm,放置4FDJ内支架管,缝合输尿管,探查无尿漏,吻合处输尿管无张力,无活动性出血,放置引流管,关闭术口。术后予以预防感染、抗炎等对症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1)、子宫多发性肌瘤;(2)、盆腔粘连;(3)、左侧输尿管损伤;(4)、慢性宫颈炎。
出院后患者因“子宫全切术后尿漏半月余”再次前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专科情况:膀胱无充盈,耻骨上区轻压痛,阴道可见小便溢出。诊断:尿瘘,子宫全切术后,输尿管吻合术后CT检查报告单:(1)、左侧输尿管下段造影剂外漏,输尿管损伤;(2)、子宫切除术后,阴道内造影剂存留,左侧输尿管阴道瘘?(3)、盆腔少量积液,膀胱感染?根据CT结果,考虑左输尿管阴道瘘,行左侧输尿管阴道瘘修补术后留置尿管出院。出院诊断:(1)、左输尿管阴道瘘;(2)、子宫全切术后;(3)、输尿管吻合术后;(4)、尿路感染。
患者前后四次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仍未将尿瘘治愈,经家属联系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转入省级医院,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输尿管阴道瘘;(2)、左侧输尿管狭窄及梗阻;(3)、左肾积水;(4)、泌尿道感染;(5)、盆腔感染;(6)、子宫平滑肌瘤术后;(7)、右侧卵巢囊肿。患者尊医嘱第二次到该省级医院住院治疗,拔除左侧输尿管支架管,术后抗炎治疗等对症支持治疗,治疗结束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输尿管阴道瘘;(2)、左侧输尿管狭窄;(3)、子宫平滑肌瘤术后。
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遗留情况达七级伤残,且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左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及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50%。
本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市人民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二)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左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及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鉴定人出庭陈述: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中未尽到有避免损伤左侧输尿管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该损伤非医源性损伤,而是术中损伤。市人民医院发现患者左侧输尿管的损伤以后,做了几次支架再置手术,处理的方式没有问题,但医疗的水平和技术有限,导致最后处理的效果不好。这又导致患者左侧输尿管狭窄及梗阻,左肾积水,泌尿道感染,盆腔感染的后果。直到患者到省级医院做手术才改善治愈。考虑到患者的自身原因,市人民医院针对患者也做了治疗和处理,只是限于市人民医院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而处理得不到位,才考虑了50%的过错参与度。
【法院裁决】
——市人民医院发现左侧输尿管损伤断裂后积极进行各项左侧输尿管阴道瘘治疗,限于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效果不佳。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患者系以医疗过错向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医疗过错鉴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进行评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并结合鉴定人的陈述,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过程中未尽到避免损伤左侧输尿管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市人民医院的上述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是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该损伤不是不可避免的损伤,市人民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有关的病历检查,在术前患者左侧输尿管未见异常,所以可以确定左侧输尿管没有可能是自发性损伤且该损伤非医源性损伤,故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左侧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市人民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中转经腹子宫全切术”。手术存在损伤输尿管等邻近组织风险。患者自身左侧附件区粘连严重,手术难度及术中损伤左侧输尿管风险增加。市人民医院发现左侧输尿管损伤断裂后积极进行各项左侧输尿管阴道瘘治疗,限于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效果不佳。故法院酌情判令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论案】
——唯有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能避免医疗纠纷
本案患者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如果不是女儿为了尽孝心,希望母亲的晚年生活过年更好一此,即便是身体疼痛她也隐忍着,充其量就是吃点止痛药,也没考虑过要做手术。为了能够让患者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患者选择了当地最好的市级三甲综合性医院治疗,然而术中还是损伤了患者输尿管,造成患者输尿管阴道瘘,转省级医院瘘口才给堵住。通过鉴定确认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医院及医生的“医疗水平和技术”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
医院及医生的职责就是治病救人,让病人获得应有的医疗服务,唯有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治病救人,否则不但治不了病、救不了人,反而很可能加害于人。作为患方,到医院就医,目的是将疾病治愈,但有的时候事与愿违,不但疾病没有治愈,甚至有时患者进了医院就失去了生命。当然,有的时候医生已经用尽了一手段,出现不良后果的,正常的医疗风险。但不管怎么样,患方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此时,首先应当封存、复印病;其次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考虑是否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同时,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参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