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体检抽血化验时损伤神经,医院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一.引言
单位体检抽血化验时损伤神经,医院需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1523民初803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xx三中教师,2016年8月5日,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当天早晨,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几天后,原告的右胳膊麻痛加剧,到被告xx县医院检查,诊断为神经受损,原告遵医嘱服药六个月,麻痛依然存在。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原告先后到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x省立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服用并注射药物配合治疗仍未见好转。
三.裁判结果
(一)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身体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被告xx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致身体遭受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用。
(二)经鉴定,被告xx县医院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70-80%,故被告xx县医院对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在体检中心抽血时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询问医生未得到解答。几天后,原告的右胳膊依然麻痛厉害,提东西时更是麻痛难忍。原告到被告xx县医院诊断为神经受损,并告知需要三个月至半年以上的服药治疗,原告遵医嘱服药,但六个月后麻痛依然存在。随后被告xx县医院建议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原告随后到xx省立医院专家诊断为周围神经疾病,服用并注射药物配合治疗,但一直未见好转。
(二)医方辩称:原告在2016年8月5日到被告xx县医院体检并抽血化验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损害与被告xx县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经过了司法鉴定,如果原告的神经损伤检查属实,且确定与xx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被告xx县医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李某某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按70%-80%计算。2、李某某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目前遗有右手臂触之麻木,提重物过后感疼痛,肌力未见明显下降,未构成伤残等级。3、李某某其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4、李某某目前后遗症状可给予必要的继续用药等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为准。
(四)法院观点: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595.66元、误工费3989元、护理费3984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916元、鉴定费11900元,合计29384.66元,按照75%的参与度计算,被告县医院应当承担的数额为22038.5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头皮留置针穿刺部位护理不当,遗留毛发缺失的损害后果。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5.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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