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淋巴瘤病人被误诊为鼻咽癌治疗导致无效治疗,医院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F310:患者因痰中带血、鼻塞、鼻出血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诊断为鼻咽癌,予以放化疗。第三次入住该院时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天津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左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全文1791字,阅读约需6分钟。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两大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过失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刘某某、左某某与唐山市XX医院、唐山市第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北民初字第246号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2)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0 号。
【基本案情】患者左某因痰中带血、鼻塞、鼻出血于2005年1月23日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经诊断为鼻咽癌,予以放化疗,2005年4月18日出院,后于2005年5月23日至7月5日再次住该院进行化疗。2005年10月26日至2006年1月18日第三次入住该院时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左侧臀大肌累及”,予以CHOP化疗,后于2006年2月13日至4月17日、2006年5月18日至6月5日两次住该院行相关治疗。共住院治疗292天。2009年1月19日,左某因头晕到被告唐山市XX医院(唐山市第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淋巴瘤,住院治疗25天。住院病历及住院发票均为唐山市XX医院。左某在唐山市第三医院住院9天,在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在唐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7天。
【损害后果】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09年7月22日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 2015年1月26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天津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左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天津市X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为次要责任;根据现有送检材料,未见唐山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尚无法证实与被鉴定人的最终死亡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实认定为合计970678.84元,被告天津市XX医院应按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本院依据鉴定结论及本案情况酌定支持40%。因左某的死亡确实给二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支持3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88271.54元。二、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患者被错误地诊断为鼻咽癌,并持续错误治疗,直至一年后第三次住院才更正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为误诊误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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