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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 原告行右侧附件切除术,致使输尿管损伤,最终造成右肾功能受损严重,近似无功能的损伤后果。本医疗事件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利川市XX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252524.08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误伤输尿管,损害赔偿
 
前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6711日原告因盆腔右侧附件囊性包块到被告处住院治疗,716日行右侧附件切除术,于724日出院。后原告感觉腰部右侧不适、胀痛,于20161116日到浙江省玉环县XX医院做彩超检查,提示右肾重度积水右输尿管上段瘤样扩张,同日原告到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彩超检查,显示结果同玉环县XX医院彩超。同年1128日,原告到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输尿管损伤、右侧手术后输尿管粘连、右侧特指肾盂积水。1216日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记录载明:“右侧髂动脉分叉处前方见右侧输尿管被切断并用丝线结扎”。由于输尿管损伤,行输尿管膀胱吻合或肠代输尿管均困难,只有行右肾造瘘术。1227日原告出院,出院记录显示右肾功能受损严重,近似无功能。
结果 医学会鉴定认为,本医疗事件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利川市XX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利川市XX医院赔偿原告温玉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更换引流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52524.08元。
讨论 原告因右侧附件囊性包块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行右侧附件切除术,由于被告的手术过失,术中损伤右侧输尿管,最终造成右肾功能受损严重,近似无功能的损伤后果,致原告长期行右肾造瘘,其损伤与被告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本医疗事件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4.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孕妇产前检查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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