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9.12.22
摘要:犯罪嫌疑人贺XX,因诈骗一案,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贺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得到支持。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通许县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字【2019】 447 号
贺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江苏省沛县X镇X屯X号 因 诈骗 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转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 条之规定,经 通许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看守所印)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2
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刑)取保字【2019】10612号
犯罪嫌疑人 贺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江苏省沛县X镇X屯X号 。单位及职业 无。
我局在侦查 “2019.09.21”开封市通许县陈XX被诈骗 案,因 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 贰万 元。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