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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诈骗案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11-20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摘要: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且对该案涉嫌罪名存在重大异议,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刘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1
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柳(刑)取保字 [20150033
犯罪嫌疑人 刘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河北省沧州市xxx县xx镇xx大街xx小区xx号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我局正在侦查  “2015.09.24”开封市龙亭区王X诈骗案  ,因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刘XX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元。
二〇一十一十二
(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印章)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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