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何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8.8.10
摘要:何XX因涉嫌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本律师依法成为何XX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从本案证据材料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何XX有诈骗的行为,嫌疑人何XX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汴公南(刑)释字【2018】 1005X 号
兹有 何X ,性别 男 ,年龄 2X ,住址 儋州市中和镇X村 因 诈骗案 于 2018 年 09 月 23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监察机关不予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一 条之规定,经 南苑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2
开封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南(刑)释字【2018】 10052 号
犯罪嫌疑人 何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儋州市中和镇X村 。单位及职业 无 。
我局在侦查 “2018.07.06”开封市鼓楼区候X被诈骗 案,因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8 年 08 月 22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何X兴 的监督。
开封市公安局(印章)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3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