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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28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6月26
    摘要: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公安分局南苑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南(治)取保字[2016]0032
 
    犯罪嫌疑人x性别,出生日期1991xxxx,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xxxx,单位及职业  无   ,联系方式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6.03.25”开封市鼓楼区毛x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513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  元。
 
 
  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章)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2016]329
  
  兹有x,性别,年龄25,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xx,因诈骗201648日被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南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章)
2016514
附件3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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