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被羁押30天后,庄荣华律师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金公(西)取保字[2015]X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我局正在侦查A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因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 01 5年8月1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叁万元。 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
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
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