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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奶酪”----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广州律师的经典案例:谁动了我的“奶酪”

案情简介:  
200512月,吕X偷走女友廖X英的银行卡,将其卡内仅有的通过多年打工挣来的8万元辛苦钱全部取走,廖X英发现银行卡不翼而飞后报警,警方后查明是其男朋友吕X所偷,将其刑事拘留,吕X的父亲遂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
做其儿子吕X的律师,黄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调查清楚案情之后,当即给吕X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第二天即完成取保候审手续,吕X重获自由,12个月之后,取保候审撤销,吕X获得完全的自由。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犯罪嫌疑人:吕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吕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吕X因涉嫌盗窃于20051231日被海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吕X是被害人廖X英的未婚夫,双方同居长达5年之久,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为彼此的关系已经达到了不分你我这样一种密切程度,犯罪嫌疑人吕昌才擅自拿走未婚妻廖X英的银行卡取钱而未及时告知对方,廖X英因不知情而报警,事后犯罪嫌疑人吕X告知廖X英真相后,廖X英深感后悔,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吕X行为是一种先斩后奏的使用行为,不应当按盗窃论处。
退一步讲,即使吕X的行为是一种盗窃,也应当同普通盗窃区别对待,其主观恶性比普通盗窃相对要轻,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是未婚夫妻关系,双方关系非常密切,这种一起生活、不分彼此的准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在这种未婚夫妻之间的盗窃,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盗窃,对于这种行为可参照1997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处理。该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第二,被害人已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不要追究其未婚夫的刑事责任,这本身也可视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财物的一种认同。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向被害人保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长期居住在广州,从事建筑行业,有固定的住处和固定的收入。
第五,即使犯罪嫌疑人将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也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我作为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吕X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吕X春愿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请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5128
                                   电话:13322804716
                            案件来源: www.huangli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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