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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理购车买车诈骗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6-18    作者:张冬冬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联系电话:13121810881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杜某维康,男,汉族,籍贯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镇流昌村杜家街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4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杜某维康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案案情是杜某维康所在单位与受害人签订代理购车协议,帮助购车,收取服务费。实则是民事合同纠纷。公司已经收取的一万元费用已经全部退还,且受害人请求不予追究。
申请人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认为不是犯罪,或者情节非常轻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杜维康完全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并且杜维康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为保证杜维康遵守有关规定,其表哥吕天宇愿意担任保证人。吕天宇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吕天宇承诺愿意监督被保证人杜维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申请人:张冬冬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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