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
【摘要】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原告擅自建房属违法建筑,限其自行拆除。2019年3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区人民政府早在2014年11月24日公布了征收决定,而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2日才对原告的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显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违法建筑,调查认定,房屋征收
一.引言
对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袁某某与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x市x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532行初21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袁某某系x市××村村民,1987年8月31日原告的父母与原告兄弟二人分家析产,原告分得涉案房屋。2014年11月24日x市x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x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期限内与原告未就安置及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8年4月12日,x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二)2018年12月12日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原告擅自建房属违法建筑,限其于2018年12月13日前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向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维持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三.裁判结果
(一)对于原告的涉案房屋,x区人民政府早在2014年11月24日公布了征收决定,决定对原告房屋所在的x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且x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已经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2日才对原告的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显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同理,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显然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认为,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作《限期拆除决定书》,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而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未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故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x市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答辩意见:原告未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原告对该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原告在起诉状中故意混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别,根据原告在1987年8月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但是他的房屋所有权因在1990后进行了翻建而消灭,原告在翻建房屋时并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不能因为违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设立和取得物权,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三)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2.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3.征收拆迁: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得损毁原告果园内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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