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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
发布日期:2019-09-2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赵某某位于xx县xx路菜市场门口往北第四家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程序违法,行政诉讼,违法建筑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赵某某因诉被告x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9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路x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路x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位于xx县xx路菜市场门口往北第四家的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3月23日,被告成立的xx县棚户区综合改造工作指挥部拆除了原告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综上,被告xx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原告赵某某位于xx县xx路菜市场门口往北第四家的房屋,该行为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因已无可撤销的内容,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赵某某位于xx县xx路菜市场门口往北第四家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是陕西省xx县城关镇人,在xx县xx路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位于xx县xx路菜市场门口往北第四家,房屋分东西面分别经营,面西门面店名叫xxx干菜调料批发部,面东门面店名叫xx肉店。2018年3月23日,xx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合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创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答辩意见:项目公告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后并已搬迁,仅与被答辩人等极个别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答辩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并非一般合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更何况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依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无须通过司法程序。答辩人未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过任何产生实际影响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被答辩人起诉与事实不符,且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征收拆迁: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拆迁人应及时予以征收安置补偿。3.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4.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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