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房屋被拆迁,怎么处理?
裁判要旨:
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完,对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才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是一种违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征收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
李先生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02年10月,其居住的某街西里12号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可是,李先生与拆迁人就安置和补偿问题存在一些争议。某日夜里,在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前,拆迁人偷偷将李先生的房屋推倒。于是,李先生请求法院确认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拆迁人认为,李先生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其拆迁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拆迁人在未与李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之前,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推倒李先生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李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首先,李先生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必经程序,补偿是搬迁的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征收人的李先生,有权就自己房屋的征收要求补偿和安置,征收人应当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征收人在未给予李先生补偿,也未申请补偿裁决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是严重违法的。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协议内容有争议,迟迟不签约,但是,当事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所以,即使被征收人拒绝签约行为可能会造成征收工程的延误,征收人也不得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或者未经行政裁决或者法院判决解决征收人补偿问题之前,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因此,法院的判决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第3条、第27条、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