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看到患儿感冒流鼻涕,于2018年1月28日,带患儿前往妇幼保健院看病治疗,被告诊断为感冒,因抢救无效,患儿于2018年2月19日15:20死亡。2019年4月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被告妇幼保健院的过错大小以及全案的总体情况后,确定被告妇幼保健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352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感冒,心肌炎,赔偿责任,病历不规范
一.引言
感冒诱发心肌炎至患儿死亡,门诊病历不规范医院需担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某、徐某某与xx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16民初10276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看到患儿感冒流鼻涕,于2018年1月28日,带患儿前往妇幼保健院看病治疗,被告诊断为感冒,并开取感冒药原告回家喂食。在此期间,原告于2018年2月3日、2月8日,又带患儿前往妇幼保健院看病治疗。原告看到患儿食欲不振并没精打采,再次于2018年2月19日到被告医院就医,被告仍然诊断为感冒,对血液进行了检验,开取了感冒药,并对患儿做了雾化原告从医院回到家里已是12点40左右,原告就发现患儿病情加剧,面色苍白,嘴唇乌紫,原告急忙打车将患儿送到重庆市xx区中心医院进行急救,因抢救无效,患儿于2018年2月19日15:20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结论,本院综合考量被告妇幼保健院的过错大小以及全案的总体情况后,确定被告妇幼保健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的费用共计676080元。2019年4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xx区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玉娇、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用、鉴定费,共计13521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刘某某从怀孕到孕检,以及生育小孩、做儿保、看病,原告一直在被告医院进行。原告认为徐某某一直发育良好,身体健康,其生前虽然患病,但是,所患之病并非不治之症,只要诊断准确、治疗及时,患儿是不会死亡的。正是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负责任,对患儿的病情诊断错误,延误治疗、错误治疗,导致病情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最后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对患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二原告之子死亡系自身的疾病所造成,损害后果也是由原告之子自身的疾病所致,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误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属于原告的猜测,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并不能成立。
(三)医疗鉴定意见:尸检结果为,被鉴定人徐某某患符合心肌炎、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轻度)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徐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炎,且符合爆发性心肌炎的临床诊断,该病起病隐匿,且发展迅速,死亡率极高。重庆市xx区妇幼保健院在对徐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体格检查不完善,病历书写欠规范,医患沟通存在不足,未将门诊病历交给患方等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严重程度与患者自身疾病严重程度比较,程度轻微。鉴定意见为重庆市xx区妇幼保健院在对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轻微因素。
(四)法院观点:门诊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及病情发展变化的客观依据之一。书写门诊病历是门诊接诊医生的职责之一。门诊病历可为手写病历交由患方保存,或电子病历打印一份交由患者保存。根据医患双方陈述及医方的情况说明,医方未书写门诊病历交给患方,存在过错。医方提供的门诊日志,未详细记录病史,未检查体征如体温、心率、心跳、呼吸等。
【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2.医疗纠纷:儿童呕吐腹痛疑似急性肠胃炎,需鉴别美克尔憩室肠套叠。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出院前未查出胎粪吸入性肺炎,随后误诊导致新生儿死亡。5.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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