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先生等8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吴国强律师、刘春兴律师、刘洋(实习)律师【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郑先生等8人均为某镇村民,有关部门在该村进行某建设项目。为了解项目详情,2018年5月7日,郑先生等8人向某镇政府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文件。
某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于同年5月23日作出回复,称涉及材料太多,无法邮寄,让郑先生等8人自行前往某镇财政分局进行查阅。于是郑先生等8人向某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某镇政府的回复。
郑先生等8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遂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孙清泉律师、吴国强律师、刘春兴律师、刘洋(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