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屋拆迁原因申请信息公开,需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摘要】为查明房屋拆迁原因,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文件以及申报材料。被告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并未告知申请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法定期间
一.引言
为房屋拆迁原因申请信息公开,需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郑某某与xx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xx市xx县x村村民,其房屋位于x大桥北。为查明房屋拆迁原因,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4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文件以及申报材料。被告于4月5日进行签收,被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答辩人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2018年5月9日将告知书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签收。
三.裁判结果
被告在4月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并未告知申请人。因被告5月9日作出答复且原告5月10日签收,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系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被告已于5月9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答复,已经履行了行政行为。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作为xx市xx县x村村民,其房屋位于x大桥北。为查明房屋拆迁原因,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4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文件以及申报材料。被告于4月5日进行签收,至今未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2018年4月5日答辩人收到了被答辩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答辩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答辩人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2018年5月9日将告知书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签收。
(三)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征收拆迁:征地实施部门在公告发布后,应积极履行住房安置的职责。3.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