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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
京平律师答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国家从法律层面,没有统一适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项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基于被征地农民利益制订的。
征收来临,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征收方给的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的,可以坚守这个大原则,对比补偿前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没有降低,如果“越拆越穷”,补偿多半就是不合理的。
其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如下:
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费+奖励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各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
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置换。
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虽在集体土地上,但是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或者属于城中村,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
京平律师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信息公开范畴。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因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够取得的征收补偿多少,因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应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主体。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市、县人民政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主体。
因此,被征收人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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