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04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林某某与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初59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查询,将其制作的市政告字(199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北大街扩宽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土地字(1999)第033号、市土地字(2002)第19、20、2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向原告予以公开,并告知原告其他信息并非该机关信息,可以向规划、房管等部门申请。经查,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公告等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被告作出的告知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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