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收费字〔2013〕945号 |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的精神,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检索费按检索纸质资料的最高不超过10元/次/件,检索电子资料的最高不超过20元/次/件的标准收取。 复制费按最高不超过0.50元/张的标准收取。 邮寄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