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耕地拆迁信息公开的申请,应按照条例给予合法答复
【摘要】四原告均系x县x城镇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集体土地,因x县文化体育广场项目建设,原告的耕地被列入拆迁范围。2017年7月25日四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共同向x县城乡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县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但未向原告进行答复。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耕地拆迁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收到耕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条例给予合法答复。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江、张某臣等与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434行初35号”。
二.基本案情
四原告均系x县x城镇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集体土地,因x县文化体育广场项目建设,原告的耕地被列入拆迁范围。2017年7月25日四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共同向x县城乡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xx省xx市x城镇x村四原告集体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x县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但未向原告进行答复。
三.裁判结果
(一)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原x县城乡规划局和x县国土资源局合并为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原x县城乡规划局的职权。
(二)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答复期限后未向原告进行任何合法的答复,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4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而被告逾期没有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答辩意见:该项目的相关信息依法应当公开的已经在x县党政网上予以公开,原告可在该网站予以查询,因机构改革,原x县城乡规划局和x县国土资源局合并为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该项目的相关材料正在汇总和并档之中,我局暂未收到全部的项目资料,待完善后将应当公开的信息继续公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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