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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明事实即作出复议决定,经诉讼被撤销并责令重作
发布日期:2019-09-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律师【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案情简介
唐先生在湖南省某村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8月,相关部门张贴征地公告,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土地征收。为核实相关部门征收的合法性,唐先生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和贾毅超律师制作详细的维权方案。
京平律师团队决定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随后获知省政府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下简称《征地审批单》),涉及唐先生房屋所在土地。唐先生认为省政府作出涉案审批单的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旋即指导唐先生向省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申请却被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
唐先生和京平律师都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决定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于是京平律师在收集证据后,指导唐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京平律师指出唐先生提交证据中征地公告张贴时间为2018年,市政府、市国土局提交证据中却显示为2016年,省政府仅依据市政府、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胜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责令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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