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拆迁案例: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书》,征收方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被驳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雷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住房,2016年2月29日某县政府发布《某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雷先生房屋即在征收范围内。征收程序开始后,雷先生便决定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助其维权,未雨绸缪做好万全准备,以避免其权益受损。京平律师事务所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团队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负责处理雷先生的拆迁维权事宜。
后因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较低,雷先生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便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补偿决定书》。京平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得知作出《补偿决定书》的前提依据评估报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因此认定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是京平律师便立即指导雷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宣判后,被告某县政府不服,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省高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胜诉
二审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某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