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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北拆迁案例:律师助力,征收决定两审均被法院撤销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其宅基地和房屋位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27日,某区政府作出某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5月31日,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王先生与拆迁单位就补偿标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他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上诉人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二、上诉人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安置补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无不当,某区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胜诉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被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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