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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手术方式选择错误,导致治疗时间和费用的增加
发布日期:2019-08-21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原告因排尿困难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病症诊断为子宫肌瘤多发,被告x医院在治疗原告王某某的子宫肌瘤过程中行子宫肌瘤剔除术,但依据原告身体情况,不适宜行子宫肌瘤剔除术而应行子宫全切,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王某某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的增加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9年1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152.2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子宫肌瘤,子宫全切 一.引言 子宫肌瘤手术方式选择错误,导致治疗时间和费用的增加,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902民初49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4日,原告因排尿困难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疗后,将原告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经医嘱彩超检查被告给原告病症诊断为子宫肌瘤多发,2017年3月31日妇产科王医师等给原告行子宫肌瘤剔除术。2017年6月18日到xx市中心医院做检查,超声提示:考虑子宫肌瘤;宫颈多发纳囊,此项检查结果也证明被告手术时子宫肌瘤剔除不彻底。2017年7月3日到xx省肿瘤医院检查,超声提示:子宫肌瘤,检查大夫建议原告立即手术治疗,且为了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做子宫双附件卵巢全切。2017年7月19日给原告做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手术。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医院在治疗原告王某某的子宫肌瘤过程中行子宫肌瘤剔除术,但依据原告身体情况,不适宜行子宫肌瘤剔除术而应行子宫全切,被告x医院辩称已建议原告行子宫切除术且详细告知其子宫肌瘤剔除术的风险及并发症,但原告及其家属不同意切除子宫,强烈要求保留子宫,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以上告知义务。 (二)原告王某某在xx省肿瘤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切除子宫及子宫双侧附件,术后病理显示子宫峡部粉白质韧结节直径7cm,被告辩称该肌瘤为原告第一次手术后复发,并非第一次手术时遗留,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一般临床经验,子宫平滑肌瘤短时间内复发并迅速增大的情况极为罕见,故主要考虑其术后子宫肌瘤为首次手术未剔除肌瘤。 (三)结合案情、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x医院对原告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王某某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的增加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9年1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152.2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手术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严重不负责任,未剔除最大的子宫肌瘤,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造成双子宫附件全切的后果,被告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原告于被告处第一次诊疗时不同意切除子宫而行子宫肌瘤剔除术,导致其子宫肌瘤再次生长和复发,原告二次子宫肌瘤发生的诊疗行为是因其自身疾病复发,并非因为被告手术时未剔除最大肌瘤所致。原告的子宫附件切除与被告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故对原告增加的治疗时间、费用及双侧附件切除后果,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对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王某某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的增加以及双侧附件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从司法鉴定技术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王某某双侧附件切除评定为六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结合鉴定意见,被告存在手术替代方案告知不足、术前准备不足、手术操作性缺陷,具有一定医疗过错,且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对子宫肌瘤病症进行了二次治疗。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胰瘘,导致患者病程延长医疗费增加。2.医疗纠纷: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损伤腓总神经束,导致患者七级伤残。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作者声明】文中涉医学和法律问题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联合撰写,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犯您权益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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