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死刑为死缓
胡某抢劫盗窃案,律师辩护死刑改判为死缓?
安阳市内黄县胡某因犯盗窃罪与1993年1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于199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逃(此前,胡某的同伙均已归案并被执行了死刑。),再次被逮捕在2007年7月1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指控胡某犯抢劫、盗窃犯罪。
法院查实胡某持枪入室抢劫39起,涉案金额136688.08元、入室盗窃14起,涉案金额17300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某随后提出上诉,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豫援指字【2008】第162号和豫刑指函字【2008】第162号指派郭天喜律师担任胡某二审辩护人。郭天喜律师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胡某,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其中“被告人胡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辩护观点被采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某盗窃犯罪的刑罚,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胡某所犯抢劫罪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其所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我在河南省执业时候,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办理的一个案件。胡某因此案保住了性命,争取到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