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的成功辩护案例
2011年8月2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聊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聘请本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在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立即与一审辩护律师沟通复印一审的卷宗材料,连夜翻阅全部卷宗材料以后发现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两次立功表现未被采纳。次日去聊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认真、仔细听取了被告人对两次立功的基本情况供述,后在与被告人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拟定了刑事上诉状,将本案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二审的主审法官后辩护人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主审法院对立功情节进行了沟通,并给本案在侦查机关的主办警官发函,请求出具关于被告人王某立功情节的办案说明。2012年12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四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阶段,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2013年4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聊刑一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寄语】人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能够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挽救一名被告人的生命,辩护人感到由衷的自豪和欣慰。在判决生效以后,辩护人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听到被告人感激的言语,看到被告人对未来充满希望的眼神,在此时此刻更加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的神圣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