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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傅伟定与张海飞、王建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规避保证人死亡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死亡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案号:(2016)浙09民终66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1


21.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宜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严宇宇诉陈根荣、陈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针对担保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不能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而应根据借贷双方及担保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经济往来、注意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做综合判断。


案号:(2016)浙05民终9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2.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刘健诉陈菲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2016)浙0326民初49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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