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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是基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保证人就更无义务履行保证责任。当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在主债务履行期未到期时,债务人没有义务履行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然也不用承担。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期间也同时结束,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有背于当事人设立保证担保的目的。但是保证合同的订立,表示保证人有为债务履行作担保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两种情形均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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