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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谭丹丹)  5月29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横行在冠市镇一带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汪某桥、王某生等五人进行公开宣判,现场数十余名群众参加旁听。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汪某桥因其父亲与凌波公司员工发生冲突,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生、黄某强、汪某锋、肖某兰等人携带螺纹钢、长短刀等凶器去凌波公司打砸东西,造成价值5460元的财物毁损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损害后果;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汪某锋与汪某东(另案处理)因挖地基与凌波公司员工发生争执、互殴,被告人汪某桥闻讯赶到现场,同被告人汪某锋及汪某东一起砸烂了挖机驾驶室的价值1240元玻璃,随后,三人来到凌波公司,损坏该公司价值14811元的财物。

  被告人汪某桥、汪某锋等人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肆意违法,严重扰乱当地秩序。2009年一天,被告人汪某桥为在冠市街摆摊看病的游医出头,踢了阳某生两脚;2012年4月一天,被告人汪某桥因罗某某骂其停车挡路,就拿一根钢筋扔向罗某某,还叫他人殴打罗某某;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桥租用冠市镇南岳村20亩退耕还林用地,在未办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采砂;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汪某生持钢管等凶器殴打谢某辉致其轻伤一级;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汪某桥得知其父亲因发车问题与刘某宏、李某君夫妇发生争执被打,便打了李某君两拳,持电筒砸刘某宏头部出血致其轻微伤;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桥与徐某明因超车之事产生矛盾,汪某锋与汪某桥就殴打徐某明及同车人李某利,导致徐某明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胸部、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李某利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强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16年5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2017年8月1日,汪某桥因在凌波宾馆407房打牌时吸毒被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桥为报复他人,并纠集汪某锋、王某生、黄某强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在同一区域内寻衅滋事,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肖某兰无犯罪前科,与汪某桥是夫妻关系,只因家人纠纷参与一次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汪某锋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肖某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案件的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传递给全社会,彰显了法治权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助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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