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林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河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被告人刘某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院长晏水银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系以同案人毛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河为一般成员。该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毛某、重要成员范某武、毛某庆和其他成员陈某球、左某毛、张某杰、黄某成等七人均已先期被判刑。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刘某河与同案人毛某、范某武、毛某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安义县城及其周边区域,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违法手段扬名立威、插手纠纷、非法敛财,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参与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强迫交易犯罪一起,被告人刘某河参与了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强迫交易犯罪一起。被告人刘某林另有随意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一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刘某河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定罪处罚。遂根据具体案情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