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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首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9-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3月29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田意帆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其余3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吉首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意帆与被告人林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吉首市内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两起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田意帆还单独实施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该团伙主要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非法方式好勇斗狠、无事生非,该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接受田意帆、林某、张某指挥。随时备用的有作案所需的管制刀具,每次作案时能够在短时间内纠集10余人持械参与作案。招惹争执追砍受害人车辆;怄气持械群殴砍伤多人;无事生非在网吧内互殴受伤后砍伤一人;纠集20余人“寻仇”砍伤、殴打他人;邀约讨债砸坏被害人车辆等。该团伙不仅在吉首市内公共场所,甚至在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门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争强好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意帆、林某、黄成月、张某为报私仇、争霸一方纠集多人持械斗殴。4被告人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均系起纠集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林某参加聚众斗殴犯罪两次。被告人田意帆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田意帆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价值达39840元的财物。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告人林某、张某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田意帆、黄成月基于涉黑涉恶自首的通告,主动到案。相关被告人还具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意帆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以上犯罪事实、次数、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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