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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关节炎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医疗纠纷风险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者因类风湿关节炎,多次给予甲氨蝶呤治疗,最终出现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被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的过错,法院判决医院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计款51139.5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超说明书用药,医疗过错,类风湿关节炎,甲氨蝶呤
一.引言
患者因类风湿关节炎住院,医院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风险而导致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昌、李某华等与x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844日,患者以多关节肿痛7年余,加重伴发热、喘憋、胸闷1月余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经给予抗感染、活血化瘀、改善循环等对症治疗,412日、420日分别给予甲氨蝶呤针15mg肌注,并于416日开具甲氨蝶呤片(总16片)10mg口服。患者关节肿痛好转,但体温反复,间断发热,最终出现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于2018625日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医院对被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轻微作用,建议原因力10%。该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某医院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计款51139.5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因类风湿关节炎到被告某医院就诊,由急诊转入该医院风湿免疫科。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长期错误用药,导致患者的病情逐步恶化,最终死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18979.2元。
(二)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用药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属轻微作用。因此,我院愿意承担患者的合法损失总额10%,精神抚慰金最多支持3000元。其它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三)医疗鉴定认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未能及时对患者说明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对可能产生的副反应采取必要的告知和预防措施。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轻微作用,建议原因力10%
(四)甲氨蝶呤虽有文献报道并在一定范围内临床实际应用,但毕竟属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用于非抗肿瘤治疗时客观上存在较高的风险。
(五)法院认为,阅患者201845日胸部CT示:两肺外带见条索状高密度影,边界不清。2018410日行肺功能检查报告检查结果:轻度阻塞性肺通气功能障碍,肺最大通气量轻度降低,小气道功能减低。说明被患者在201844日入院前即存在肺炎。医方有告知应用该药的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的义务,并在实际应用后对可能产生的副反应采取必要的告知和预防措施。被患者最终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2.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3.医疗纠纷:为高龄患者行造影检查,应警惕急性肾功能损害导致死亡。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腹腔晚期恶性肿瘤存在过错,导致肠瘘及膀胱瘘。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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