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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应尽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骨折引发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4-01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对强直性脊柱患者进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发生意外骨折,增加了患者痛苦,延长病程,加重经济负担。结合鉴定结果为共同因果关系,综合医院的过错、资质、以及疾病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等合计25209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按摩治疗,意外骨折,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一.引言
对强直性脊柱患者进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应谨慎操作,以免发生意外骨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崔某某与xxxx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崔某某因双髋疼痛12年,双膝疼痛半年,加重1周入x医院住院治疗,2017113日,下午约1410分,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突然左髋关节一声闷响,主治医师查体:左髋关节无肿胀,局部无淤血,未触及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左髋关节畸形同前,呈屈曲、外展位。给予及时检查骨盆正侧位片回报:考虑强直性脊柱炎累及双侧髋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征象。
(二)2017116日,崔某某约于19时因需上厕所,从床上活动下床时左髋疼痛突加重,疼痛剧烈,后挪回床上,给予左髋红光照射治疗,21点时左髋关节疼痛剧烈无缓解,且左大腿根部肿胀明显,无皮下瘀斑,皮温略高,给予盐酸曲马多注射液肌肉注射止痛治疗。CT检查示,左侧股骨胫骨折,建议家属转院治疗。
(三)2017119日崔文艳因“患强直性脊柱炎5年,伴双髋疼痛4年,加重1月”入甲医院,完善常规检查后经上级医师查房明确诊断及手术指征,于2017124日在联合麻醉下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左),手术过程顺利。出院诊断,髋关节骨性关节炎双侧,股骨左头骨裂,强直性脊柱炎。
三.裁判结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崔某某与x医院存在医患关系,且x医院对崔某某进行了治疗行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及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合理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结合鉴定结果为共同因果关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等合计25209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x医院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崔某某左侧股骨胫骨折。x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113日,查骨盆正侧位未能发现骨折征象,直至疼痛加剧,116号再次查CT才确诊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由于x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崔某某股骨颈骨折不得不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x医院给原告及家属的身心造成极大的痛苦。
(二)医方认为,被告x医院辩称:本案已经作过鉴定了,鉴定结果是同等责任,医院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现在主张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超出了医院应该承担的,对原告主张的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三)医疗司法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目前左侧全髋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崔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使被鉴定人发生意外骨折。增加了患者痛苦,延长病程,加重经济负担。综合医方的过错、资质以及疾病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因果关系类型为共同因果关系。
(四)最终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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