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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因误诊而引发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3-31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患儿就诊时存在发热、呕吐且柯萨奇病毒检测弱阳性等情况。接诊医生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造成病情延误,本院认定xxxx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患儿死亡的次要原因,原因力比例确定为30%,合计403473.3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手足口病,诊疗规范,注意义务,医疗过错
一.引言
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可被误诊为咽炎、扁桃体炎,由于重症手足口病会出现脑干脑炎、神经源性肺水肿等严重临床表现并导致死亡,因此应引起格外注意。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二.基本案情
患儿韩某某系二原告之女,于2014年9月22日出生。2016年8月16日,患儿因发热、呕吐等症在当地镇医院就诊,血液检验中柯萨奇病毒结果为弱阳性。次日患儿就诊于xxxx医院隔离门诊,病历记载发热1天,无皮疹,有呕吐、易惊、惊厥,无肢体抖动,其弟于2016年8月13日在当地镇医院就诊,血液检验中柯萨奇病毒结果为阳性,咽部有充血,扁桃体肿大,无疱疹。临床诊断为扁桃体炎,接诊医生为其开具回春散、施保利通片后回家观察。患儿返家后病情加重,于8月18日13时许经xx市xx区人民医院转至xx市儿童医院抢救。8月19日4时许,患儿最终在该院死于呼吸循环衰竭、手足口病。
三.裁判结果
患儿就诊时存在发热、呕吐且柯萨奇病毒检测弱阳性等情况,此种情况应当引起医生的高度关注,可在基本确诊手足口病的情况下采取更稳妥、更积极的治疗方案,例如留观治疗、告知患儿家长及时转院治疗等。xxxx医院的接诊医生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造成病情延误,应由该院对患儿死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患儿缺乏发热伴手、足、口等部位的皮疹,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根据病情转归情况,患儿病情发展迅猛,短期内危及生命,均给对症治疗造成相当严重的困难。与其他因素共同进行对比,上述因素应当是造成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认定xxxx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患儿死亡的次要原因,原因力比例确定为30%,合计403473.3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医院草率诊断韩某某,最终因病情延误而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手足口病。因xxxx医院误诊误治,导致韩某某23个月的弱小生命过早离世,给家人带来巨大痛苦和伤害。
(二)医方认为,患儿进行相关检查,即手、足、口、会阴部位等,无疱疹,无法诊断为手足口病,在患儿无临床症状时,为防止交叉感染则无法在医院留观。原告陈述EV71阳性,但该病毒并非手足口病特异,也可导致脑炎、心肌炎等。开具对症药物,告知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三)医疗鉴定认为,xxxx医院在患儿发热伴呕吐、柯萨奇病毒检测弱阳性等情况下,对患儿不滞留观察、不进行进一步检查血清学检查等及相应告知,仅给予两种中药治疗,存在检查不全面不到位、处置告知欠妥等一系列缺陷。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告知义务不完善,存在过错。xxxx医院上述过错延误了患儿手足口病的确诊和治疗,与患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儿系手足口病危重型/EV71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病情严重是患儿死亡的内在因素及重要因素,xxxx医院的过错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程度应为次要责任。
(四)法院认为,诊疗规范尽管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对于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但亦可作为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这也与相关法律中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作为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立法意图相符。
(五)手足口病多由EV71感染引起,好发生于学龄前儿童,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患儿多有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亦可无发热,或皮疹不典型,则临床诊断困难,常需与咽炎等进行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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