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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错构瘤合并出血采取保守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者因右肾错构瘤合并出血,在被告医院采取保守治疗,治疗中被告医院没有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抢救不及时,法院确定某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一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111712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肾错构瘤,抢救措施,失血性休克,医疗过错
一.引言
肾错构瘤合并出血采取保守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出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等与xxxx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xxxxx民初x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66301419分,患者因“右侧腰腹部疼痛8小时”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右肾错构瘤合并出血。患者入院后,某医院积极完善相关化验及检查。因其生命体征尚平稳,血压正常,暂采取保守治疗,给予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持续氧气吸入,给予留置尿管,嘱患者绝对卧床,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同时给予抗炎、补液、止痛等对症治疗。同日231分,护理组发现患者出现心电监护血氧测不出,心率56次分,血压测不出,及时查房并联系ICU、内科住院总会诊协助抢救患者,同时继续给予吸氧、心电监护、补液等治疗临床密切观察。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某医院给予了抢救,后抢救无效。同日2335分,患者死亡。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因右侧腰腹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双方对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存在争议,患方申请进行了相应的司法鉴定。某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其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亦不符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故本院结合有关病历资料对本案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对某医院所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批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定某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一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111712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因右肾错构瘤合并出血入某医院住院诊疗,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入院后患者多次诉右侧腰部疼痛难忍,但医务人员未予以足够重视,仅给予止痛药物对症处理,最终患者死亡。我方认为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我方诉至法院。
(二)医方认为,我单位在入院时对患者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还做了补充血容量的措施。患者之前有过一次手术病史,来我单位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而死亡,病发部位很隐匿。对于外伤患者来说,我单位采取保守治疗是正确的,我单位在采取保守治疗前与患者有交涉,现在要求我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是不合适的。我单位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
(三)医疗鉴定认为,根据尸检结果,患者的直接死因为出血性休克。由于院方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密切,从而延误诊治,且在患者休克后院方的抢救措施不利,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患者入院后,CT检查考虑右肾破裂,肾周血肿伴活动出血,不排除肿瘤破裂出血可能。院方初步诊断为右肾错构瘤合并出血、右肾周血肿等。患者入院时生命体征尚平稳,院方暂采取保守治疗。此时,应定期行相关检查,持续监护生命体征、血红蛋白含量、肾周血肿情况等,及时对症处理,避免病情继续发展,而院方的病程记录及重症病人护理记录不能体现院方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密切的观察。在患者出现休克后,从病历材料中,未能体现院方采取及时有效的补充血容量等抢救措施。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4.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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