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频消融治疗椎间盘突出,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因感染引发医疗纠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王某某在某医院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王某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经鉴定,王某某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法院认定某医院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204382.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椎间盘突出,无菌操作,医疗过错
一.引言
在进行经皮穿刺射频消融术为腰椎间盘突出患者治疗时,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发生椎间隙感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xxxxx民初xxxxx号”。
二.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腰骶部疼痛4年,加重2个月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L4/5、L5/Sl)、椎间盘源性腰痛。2014年l2月18日,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治疗,术后给予抗炎、脱水对症治疗等治疗,三天后出院。2015年1月26日,王某某因腰痛1个月再次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炎,给予抗炎等治疗。2015年3月24日,王某某转入甲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甲医院为王某某行后路L4-5经皮微创椎弓根螺钉系统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及营养神经等治疗,2015年5月22日,王某某出院。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在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源性腰痛,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术后,王某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椎间隙感染、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经鉴定,某医院为王某某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王某某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且某医院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某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上述医疗过错,某医院应承担同等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医院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204382.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因腰椎间盘突出症接受射频消融后,病情加重出现腰椎侧弯腰疼,双下肢不等长,医生说是正常反应让出院。回家休养病情继续加重,又来被告医院,医生给做了小针刀等一些治疗后,让回去休养,说属于术后正常反应,可是回家病情不见好转又往返医院几次,做了一些检查被告医院说是高水肿信号,属于正常反应,让在当地输液抗炎治疗,每天依靠吃止痛药才能入睡,后确诊为感染。
(二)医方认为,患者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过高。误工费没有足够证据,交通费由法庭酌定,住宿费没有正规发票不认可。残疾辅助器具没有实际发生。
(三)医疗鉴定认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为患者行经皮穿刺腰椎间盘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术加化学溶解术手术的指征不明确,发生椎间隙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术中细菌感染引起的可能性大,未及时行手术治疗椎间盘炎。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因素。
(四)法院最终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2.医疗纠纷:胃大部切除术造成脾破裂出血,对患者的赔偿应体现公平。3.医疗纠纷:因甲状腺和背部肿物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