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内容要明确体现借款关系,否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关系无法认定
2007年3月19日,陈某与刘某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陈某将其持有的南京金鳄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鳄湾公司)的85%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刘某应支付给陈某转让款85万元。2007年4月29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金鳄湾公司的60%的出资转让给张某,张某应支付刘某60万元的转让款。
2014年1月14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了张某于2009年4月1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张某欠陈某20万元,2009年4月15日以前的欠条作废。
陈某认为欠条中所涉及的20万元现金系张某向其借款,借款用途是需要向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陈某仅提供一份张某出具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无法直接体现20万元为借款还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欠款,且20万元作为欠款数额较大,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已支付了20万元的现金。故法院无法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