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曹某的介绍人焦某与X公司系长期加工承揽关系,焦某曾介绍曹某为X公司做过电焊工作。现当事人曹某欲以证明自己的介绍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来间接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提交直接证据,一般是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工具及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时间及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等因素综合认定。也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