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脓毒血症,引发医疗纠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被告某医院为原告治疗川崎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主要为未及时发现水杨酸过敏并停用阿司匹林。法院对被告诊疗行为中对原告诊疗行为的不当作出综合评价,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402435.5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阿司匹林,川崎病,超敏反应
一.引言
为患儿治疗川崎病时,应遵守医疗规范,恰当使用阿司匹林,避免致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的发生。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刘某与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民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2年11年5日原告因发热、淋巴结肿大8天、皮疹6天,确诊川崎病3天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川崎病、冠状动脉扩。入院后予抗感染、抗氧化、口服阿司匹林抗炎等治疗,于2012年11月13日出院并遵医嘱继续服用阿司匹林等药物进行巩固治疗。
(二)2012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皮疹待查,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并给予抗炎、纠正酸中毒、治疗原发病、营养支持、止惊等治疗,没有停服阿司匹林。2013年5月26日医院以原告新病症无法处理为由让原告自行转院。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9日在甲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7月3日在乙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在治疗川崎病伴冠状动脉扩张并发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过程中,患者最终发生脓毒血症;营养不良;贫血;脑梗塞;肝功能损害等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三.裁判结果
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的医疗过错,主要为未及时发现水杨酸过敏并停用阿司匹林。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结合鉴定意见,对被告诊疗行为中对原告诊疗行为的不当作出综合评价,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医院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合计402435.55元(应刨除原告拖欠被告的医疗费239899.1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原告及其家属的身心受到巨大摧残,原告及其家属与被告协商不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医方认为,原告所述在医院就诊的经过属实。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诊疗过失,对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我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认为,在患儿早期诊断川崎病合并双侧冠状动脉扩张采用静脉丙球和阿司匹林治疗是正确的。但在发生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后,仍然使用阿司匹林将近1个月的时间。因为当时不能除外药物超敏反应与阿司匹林有关,所以,持续应用阿司匹林有可能造成持续的伤害。故,被告对原告住院治疗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停用阿司匹林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最终脓毒血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法院认为,原告因病情复杂,还有其他因素在疾病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感染病毒,遗传因素等,在本案发病过程中后两种因素均不能除外。同时,亦与医方过错之间有一定关系。在当时医疗水平下,川崎病伴冠状动脉扩张并发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仍然存在上述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救治难度大的科学局限性。患者最终发生其它并发症的损害后果,是复杂的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肾错构瘤合并出血采取保守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3.医疗纠纷:未按照医疗规范对产妇行产前检查,致二级乙等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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