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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证股东收益的理财合同属于借贷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张静律师
小杨和小李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小杨称自己认识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方面的理财专家,可以委托理财,并称只需要30万元本金,一年下来可以保证有30%的现金收益。因为双方是同事,且相信小杨自己也通过理财获利不少,小李就相信其承诺,给小杨30万元的现金,并约定一年后领取本息。但是一年后,经小李多次催要,小杨一直没有归还本息。小杨在诉讼中辩称,双方之间并不是委托理财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并且已经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属于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受保证本息回报,委托人将资产的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其通过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现金收益30%可以认定是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小杨辩称已经还款,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小杨返还借款3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律师讲法: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将钱“委托”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公民应当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能被表面的言语及形式蒙蔽,应当充分理解约定背后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当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概念及专业知识时,可以通过及时询问专业人士,与受托人沟通商量来妥善解决。
碍于熟人面子的关系而打马虎眼只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向对方交付款项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应凭证。双方关于理财的商量讨论内容也应留痕,其中的细节对于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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