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个人间保证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解读:个人间保证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原创 \ 杨文战律师 \
概要:个人之间签订保证收益的委托理财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亏损后责任该如何承担?如何操作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案例:委托理财被判无效,操作方担全责
基本案情: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甲操作乙在某期货公司的期货帐户(账号123456),帐户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合同期间,账户完全由甲操作,乙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操作。
同时约定,每月甲固定给乙20万元保底收益。按月结算,超出本金及保底收益部分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划转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有亏损,甲方于结算后补齐至200万元。
签约后不到一个月,由于认为甲操作得不好,乙于某天早上直接变更了交易密码,并很快平仓,平仓后帐户剩余资金150万元。乙要求甲补上50万资金,而甲认为乙擅自变更密码并自行平仓造成损失,拒绝补足资金。协商不成,乙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委托理财协议》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其中有关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规则,应属于无效约定。且由于该条款系核心条款,所以该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返还乙方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杨文战律师点评分析
就该案而言,杨律师认为判决结果是有问题的。
第一,法院认定两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违反公平原则,而导致无效不妥。
法院以固定收益的约定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和资本市场规则为由,认定属无效约定,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个人之间的理财合同,是个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涉及其他人利益,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一、二两种情况,正常看也不属于第三、四两种情况。那么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五种情况呢?
关于保底收益条款的效力,《证券法》第144条确实有禁止性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但该法及条款针对的是证券公司,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个人之间委托理财承诺保证收益。也就是说,个人之间的这种约定没有非常直接的法律条文定为违法。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是否有效,结论不一。
认为有效的主张自然是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了。
认为无效的,也能找出一定道理,有的认为委托炒股的当事人无法定资质,并导致无效。有的认为保证收益条款,违背了金融市场规律,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导致无效等等。
但是,上面的案件中,法院称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并认定无效,明显是错误的。先不说该约定是否公平,即使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是约定无效的理由。
在《合同法》中,公平与否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在《民法通则》第58条所列的7种无效民事行为中,也同样没有违背公平原则,行为无效的规定。
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即使有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只是当事双方有申请撤销或申请变更的权利,绝不是无效的理由。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主动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干涉,并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杨律师认为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二、即使合同无效,判决的责任承担也存在问题。
按《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甲返还乙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明显是对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作出错误理解、适用。
首先,按合同约定,甲并未取得该200万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一直在乙名下的帐户中,资金的根本控制权仍在乙手中。
按双方约定,甲如果想从帐户中得到利润,必须是由乙操作划转。这一点很明显证实,从根本上讲资金不但在乙名下,也仍受乙支配。既然甲没有取得该200万元,法院要求乙返还并补足50万资金,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法院明显是错误认定了合同标的。按合同约定,甲依据合同取得的不是账户里的资金,而是取得了帐户管理操作权,这是一项权利,而不是合同法第58条所说的财产。
甲所取得的帐户操作权,在乙变更帐户密码,自行操作后就已经丧失了,或者说又还原到乙手中了。
其次,乙平仓后造成的损失50元,属于《合同法》第58条中所称的“损失”,如果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
如果合同因保底条款无效,本案中过错显然不全在甲一方。在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这个约定无效,显然双方都有一定过错。法院无非是根据双方的情况判断过错的多少,并适当分担损失。
但是,上面的案件,在合同因双方过错无效的情况下,甲不但要补足资金,还要向乙支付利息,而乙却不承担任何损失,这种结果,明显是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公平的。
杨律师总结建议:
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对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并非都如本案这样保护了出资方的利益。
对有投资或理财需要的个人而言,为减少法律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杨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采用保证收益的保底条款,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约定无效,但是从市场规律的角度讲,无论是股票还是期货,保证收益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这是事实。
当然,现实中有这类需求是事实,有的人擅长理财而缺钱,有的人有钱也有理财需求,但缺乏经验技术。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想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要保证收益,杨律师建议考虑以借贷的方式操作,这种关系法律认定比较简单,预期比较明确。至于资金的安全问题,可能通过设计合理的操作方案或担保方式等降低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