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要内容,它是保证债权的存续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归于消灭,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