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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铺档口租赁合同的保证金能退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保证金一般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款项,如合同到期,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则保证金应该退还,如有违约行为,则不予退还。保证金不是定金,一般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另外,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主张对方违约,应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双方当时的履行情况,如只是违反了一点点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并未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原告主张认为被告违反了《店铺合作协议》第二条“经双方约定该商铺合作期由2016121日至2018431日止,合作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双方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签事宜,续签费用双方平摊,甲方不再另外收费)”的约定,未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与原告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签事宜,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承租案涉商铺,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店铺合作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合作协议》时已明确知悉被告并非案涉商铺的“房东”,被告仅是承租案涉商铺后转租给原告,且被告的承租期限于2018430日届满,期限届满后需另外与“房东”协商续约等相关情况,即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在协议中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过程中均未表示能保证一定可以续租或承诺如果未能续租,同意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和转让费。事实上,在《店铺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48000元和保证金12000元,被告依约将案涉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租赁期限内亦一直占有和使用案涉商铺并向被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店铺内的所有物品也已由原告进行了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与其一起到房东处协商续租事宜,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店铺合作协议》的约定,于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被告有否续租意向,因此,原告仅以被告未按约定与其一起到房东处协商续租事宜为由,认定被告违约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押金、退还转让费的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即使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续约,被告未按约定与原告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约事宜,也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押金和退还转让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在《店铺合作协议》中的约定,12000元系保证金而并非定金,且在对方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店铺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期限届满后保证金12000元应无息退还给原告,因此,保证金12000元应由被告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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