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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日期:2019-0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各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人权宣言中予以规范,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并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作了补充,即”自由传述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

2、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用的形式。如日本宪法不仅明确规定:“我们确认,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而且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白俄罗斯宪法同样既规定“努力确立的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在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国家”中规定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等等。

3、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以规范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宪法及其修正补充的权利法案,就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权原则;比利时宪法也只是在第二章“比利时国籍及国民的权利”中规定了国民的具体权利;丹麦、荷兰等许多国家的宪法也都是如此。

4、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如法国1958年宪法虽然宣布“热爱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的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但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则只对公民的选举权作了规定,当然,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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