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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5-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主权原则

  法国布丹首创“主权”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

  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法律教育 网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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