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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已经到期了,没开店还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没开店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本案中,双方20151219日签订加盟合同,原告201714日才起诉,也胜诉了。此案为白云区法院的案件,律师提醒:其他法院可能判法不同,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百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特许品牌的相关授权,同时除潘某向百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外,百某公司至今未有履行合同义务,百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潘某实际利用。虽然百某公司表示其履行义务需要以潘某通知为前提,但双方当事人履行的《专卖合同书》为双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百某公司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除原材料采购外,百某公司均需主动履行义务,并非以潘某通知为前提,百某公司上述意见显然不能作为其未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抗辩,潘某要求解除《15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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