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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到底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间天数,实践中一般开店后就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要以其他理由来解除合同,具体请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吴某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应重点分析吴某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仍在“一定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尊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合理确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双方于2016521日签订涉案合同后,吴某向百某公司支付了包括定金、设备款、找铺款、原材料货款等费用,且已于201692日开始营业,1130日停业,期间已实际利用了百某公司包括培训、找店支持等的经营资源,因此,吴某要求行使单方解除权超出了“一定期限”的范围内,且在其已实际利用了百某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吴某于一审起诉时(即2017517日)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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