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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未开店,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吗?
发布日期:2018-10-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关于周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于201738日与富诚公司签订合同,于20175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富诚公司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周某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富诚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周某实际利用,故周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富诚公司向周某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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