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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商无法帮忙辅助开业及经营,加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张静律师
案例:陈某与瑞鱻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核心经营资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瑞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某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瑞鱻公司提交的《带店师傅调查表》仅表明其派人去陈某处进行过培训,也不能证明瑞鱻公司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陈某;《带店师傅调查表》中载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无法解决”等问题也说明瑞鱻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法院认为,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某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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